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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家讨论东进案头文件是否侵权门吊

发布时间:2020-10-19 03:42:10 阅读: 来源:空调厂家

因英特尔诉东进挑起的今年中外知识产权纠纷第一案,日前引起了国内软件知识产权界官员与学者的关注与讨论。5月13日,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起的“头文件·软件兼容性与版权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包括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主任李维、计算机软件专家金茂忠教授与中国软件保护联盟秘书长邹忭在内的软件行业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官员和权威人士参与了研讨。据邹忭介绍,因东进公司与英特尔公司系统产品的兼容而产生与之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涉及到的“头文件”成为关注的焦点,从而为产业发展提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头文件在兼容问题上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头文件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此次研讨活动的意义在于,在目前基础软件领域国外企业处于垄断地位的现状下,中国软件行业的自主发展道路,可能会因正确辨析“头文件”涉及的软件著作权问题而彻底改观。 辨析“头文件”:身处著作权保护之外的接口标准与兼容开发工具 与会技术专家认为,在软件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大量应用头文件,它是关于程序函数的声明或者常量的定义,并没有可执行的代码。而我国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定义了计算机软件是可以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系统,因此从技术角度来讲,头文件并不是著作权保护意义上的软件本身。头文件也是一种提供软件开发的接口,特别是进行软件兼容开发,国际惯例都是免费使用。 参与研讨的知识产权人士认为,著作权法体现了版权保护的“两分法”基本原则: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指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涉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或数学概念,即保护软件本身不被抄袭而不保护软件能够实现的功能。头文件是一种接口规范,如果为软件兼容功能实现的目的,头文件就不能进行保护,著作权将适用两分法原则。因此,限制头文件使用就等同于限制了他人的开发,即限制合理的市场竞争,要避免滥用产权保护行为。 释疑软件著作权:兼容不等于侵权因兼容涉及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曾经在国外发生过数起。专家指出,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已相当完备,欧共体在1991年5月14号颁布了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主要解决了兼容性的问题,即规定兼容性所必须的信息不需要得到所有者的授权许可。实现兼容是一种功能,而兼容是法律许可的。软件兼容是一种合理的保障两种以上系统交换信息的能力,而著作权法限制的是非法复制、发行和演绎的行为。涉案的NADK与SR5.1.1属于两个独立软件,相互不存在复制、修改、传播的行为,则不在著作权概念之内,参照头文件进行兼容开发不是著作权侵权行为。 澄清版权保护范围:著作权不等于专利到会的知识产权权威人士认为,著作权保护不等同于专利保护,头文件如果申请专利可能会受到保护,但其如果作为一种接口规范被参照,则仅成为实现方式的一种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软件开发如果由于可供选用的必要表达方式有限,也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的著作权的侵害。专家介绍说,专利和版权保护有相当大的区别,一种工业标准的技术方案,如果申请专利,他人实现此方法的生产将必须得到许可,并往往需交纳不菲的专利许可费用;而从软件著作权角度来看,作为一种标准、规范,他人实现功能的生产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是鼓励软件的创新与竞争,过分垄断将对技术发展不利。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我国与世界遵循的著作权法的基本处理原则与法律实践相一致,合理运用将对中国自主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而另一方面,从“头文件”涉及的纠纷案也可说明,我国目前在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垄断行为、滥用技术标准行为等方面法律尚存在缺位现象,从立法工作上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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