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是否非法集资认定标准明确
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施行。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的出台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诸多问题作了相应规定,有利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意见》也将在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和防范金融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公安部于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30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称,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支付运营费用等,造成群众巨大损失无法挽回。从发案领域看,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
针对“如何区分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这一问题,缐杰明确表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P2P平台如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非法性”,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一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以前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相关部门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案件办理意见,以至于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而新出台的《意见》对一些关键问题予以明确,有利于执法的统一性,也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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