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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查处或引入和解制

发布时间:2021-01-07 09:54:30 阅读: 来源:空调厂家

证监会将出台《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早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近期投资者关注热点50问”第二期,其中提到内幕交易查处借鉴“和解制”,引发市场关注。

此前的5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该系列的第一期,内容主要围绕国内外宏观经济展开,昨日发布的内容则直接指向资本市场的未来政策,早报记者就相关内容进行摘录。

要取消40%审批项目

问:2012年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答: 2012年要取消约40%的行政审批项目,有的会下放和合并。最迫切的任务是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

问:未来证监会有哪些工作重点?

答:证监会明确了三项工作重点:

第一,改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第三,支持科技创新和文化进步。在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中,场外市场、柜台交易、私募股权等市场的架构设计,要重点考虑知识和技术创新型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特征,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证券市场诚信制度将出台

问:在加快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方面有哪些打算和工作部署?

答:在监管工作中,诚信和惩戒这两个词都很关键。去年年底以来,证监会已经向社会公布了30多起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证监会拟制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监督约束,目前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后,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依然要加大打击力度,发现问题要更快处理,丝毫也不能手软。另一方面,证监会也提出,要提高办案的附加值。就是说,惩罚并不是目的,关键是要通过案件的查处,发挥警示作用。

内幕交易是各国市场监管中面临的共性难题。查办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主体和账户数量多、分布广,尤其是证明违法犯罪者知悉、传递内幕信息的难度很大,查证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从社会观念看,很多人还认为内幕交易不是犯罪,这在其他国家也一样,比如日本,25年前才把内幕交易定为犯罪,人们的警惕性是逐步提高的。此外,资本市场是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而上市公司分散于各地,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衔接上也存在不少困难,除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外,也存在执法机构缺少专业人员的问题。

此外,有些制度安排也可能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有效做法。比如,在一些国家,和解制度(编注:按照美国的和解制度,待被查处的嫌疑人承认内幕交易后,处以高额罚款,便停止调查和追究刑事责任。)在内幕交易查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调查者接受监管部门的执行措施,但既不承认也不反驳相关指控。这样既能提高监管实效,使受损害的其他投资者相对迅速地获得赔偿,也能产生足够的惩戒效应。

推进债市“五个统一”

问:目前国内债券市场建设的现状如何?管理层对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哪些构想和推进方案?

答:目前国内债券市场管理不统一,偿债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信用责任模糊。不同的部委审批,最大的问题就是提供了某种隐性的背书或担保,长期积累下去就会形成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证监会正在制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实施方案,市政债和机构债也在积极研究推进之中。按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初步建立了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部际协调机制。现阶段,证监会着力推进债券市场制度规范的“五个统一”:统一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级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场内、场外市场互联互通,逐步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

问:债券市场产品创新突破口在哪里,有哪些新产品可以推出?

答:债券市场需要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比如发展高收益债,目的是弥补债券市场制度空白。

证监会正在研究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监会已对地方政府、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做了初步调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方案。此外,如市政债、机构债等,监管部门将认真研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这两类债券产品的发展。国债期货经过长期的精心准备,也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推出实施。

增强新股买方定价约束

问:如何完善新股定价机制抑制“三高”、恶炒新股等现象?

答:世所罕见的高价发行现象的形成原因非常复杂,有体制问题,也有监管问题,还有社会文化、投资习惯、市场心理等多种因素,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重点从增强买方定价约束、加大承销商定价责任、提高股票流通性、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督等方面,完善定价机制,抑制“三高”、恶炒新股等现象。

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否会取消审核制并走向注册制?

答:实行审核制还是注册制,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平台和其他市场中介的职责和义务,如何保证企业能够完整、准确、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在那些实行注册制的市场,有些审查比国内要严得多、细得多。

证监会应该进行合规性审查,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均应归位尽责。近期,证监会重点从增强买方定价约束、加大承销商定价责任、提高股票流通性、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督等方面,完善定价机制,抑制“三高”、恶炒新股等现象。

积极协调降低分红税

问:为什么业绩好的公司不分红?

答:由于历史原因,股本约束和投资回报机制还比较薄弱,一些上市公司分红意愿不太强,主动回报股东的意识明显不够,主要表现为:一是分红股利支付率总体偏低。2001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仅为25.3%,而国际成熟市场该比例通常在40%左右。二是在股利分配形式上轻现金股利。之前的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1.69%、35.85%和30.09%。预计2011年度现金分红比率会提高。三是相当数量的公司未详细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关于分红扣税问题,证监会正在积极协调降低公司与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提高对股东的回报。

问:如何推行和落实分红制度?

答:监管部门将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分红政策。对累计净利润为正数但未分红的公司的情况,证监会派出机构前期已进行了调查摸底,将督促公司充分披露其未分红的具体原因、未分配资金的用途和预计收益、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吻合的原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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