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米女生在12米泳池溺水致残被判自负6成责任《资讯》
19岁女大学生在佛山某小区游泳,不料却在浅水区遇溺成为植物人。随后其父母将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0万元。昨日,佛山市南海区法 院对外发布一审判决结果,由于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需要负六成的责任,而两名被告承担四成责任,需向原告赔偿33万元。
女大学生泳池溺水致残
小晴是湖南衡山县人,长沙某高校的在读大学生。去年暑假,小晴来到父母打工的佛山,为了减轻父母负担,小晴便来到父亲好友位于南海区桂城某小区的家里,为其11岁的小男孩做家教。
去 年8月7日晚上,小晴和小男孩到小区游泳池游泳。而在下水约10分钟后,小晴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泳池中溺水昏迷。救生员对其展开现场施救,约20分钟后,医 护人员赶到,小晴被送往南海区中医院抢救,后又先后转至广州珠江医院和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救治。三家医院的诊断大同小异: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病、颅脑 缺氧性损害较重,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状态,生命体征平稳但只能眨眼、吞咽。
事发4个月后,小晴父母作为小晴的法定代理人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下称体育公司)和小区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90万元。今年5月,法官到案发泳池进行现场勘验,随后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原告有过错需承担六成责任
记 者了解到,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原告身高1.66米,比泳池最深处高出约30厘米,并且是年满十八岁的在校大学生,入学的体检报告也未见异常,可见原告是心 智健全且发育正常的成年人。但是原告在浅水处溺水时不能成功自救,也没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可见原告在遇溺时及遇溺后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即 原告事发当时的身体状况并不适宜游泳,这是导致原告遇溺而又没有被及时救起的一个原因,原告有过错。
虽然原告遇溺可归因于原告自身状况 而非泳池的设施及维护,但是被告作为泳池的管理人,在管理危险活动的情况中未足够注意,未及时发现原告遇溺侧卧水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造成的 损失应承担40%的责任。经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83万元,两被告负担40%即33万余元。(记者 邱作霖 通讯员 卢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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